营改增后,签“甲供材”合同,如何才能更省税?
来源:建筑管理 作者:建筑管理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7-03-21
摘要:一、 营改增前后,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,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,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。那就是,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。 营改增之前,甲方购买设备、装修材料,是不交营业税的,但是,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...
一、营改增前后,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
二、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
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,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?
首先,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,工程价税合计为a(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)。
如果选择一般计税,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,应缴增值税=a/(1+c%)*c%-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;
如果选择简易计税,应缴增值税=a/(1+3%)*3%。
我们假设,以上2种计税方法(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)税额相等的情况下,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=7%*a。
同时,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=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/(1+17%)*17%=7%*a,得出最终结果是
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=a*48.180%。
✦ 案例分析1:
工程1000万(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%的增值税),材料费600万(含11%),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,施工企业400万,分包100万。
我们假设,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%的增值税专票。
按照一般计税方法:
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,那么增值税=800万/(1+11%)*11%-成本400万/(1+11%)*17%=18.01万。
为什么不是除以(1+17%)?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%做的总报价。
一般计税,分包给总包开票,总包是可以抵扣11%的。
按照简易计税方法:
增值税=(1000-200-100)/(1+3%)*3%=20.38万
比较之下,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。
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?
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=400万/(1+11%)*(1+17%)=422万,
大于800万*48.180%=385万,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。
✦ 案例分析2:
工程1000万(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%的增值税),材料费600万(含11%),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,施工企业100万。
按照一般计税:
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,那么
增值税=500万/(1+11%)*11%-成本100万/(1+11%)*17%=34.23万。
按照简易计税:
增值税=(1000-500-100)/(1+3%)*3%=11.65万,
验证一下:
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=100万/(1+11%)*(1+17%)=105.405万,
小于500万*48.180%=240万,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。
三、结论
实际生活中,这个比例会比48.180%要小。 四、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|